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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监测方案、使用登记、辐射防护、安全保卫、设备检修维护、培训计划及个人剂量)
2019-06-20 19:10 admin 

放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各使用单位要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小组,明确安全职责,负责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性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各使用单位组织好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认真执行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安全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定期检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做实验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熟知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使用和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使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要进行登记,每次取出和放回必须清点,认真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存入专用保险柜。

七、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要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辐射防护监测和报警仪器能正常运转,防止由于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疏漏,造成安全隐患引发辐射事故。

八、放射性同位素要单独存放于专用的保险柜中,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存、混放,配备双把锁并由双人保管。储存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的安全防护措施;储存、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

九、做到放射性物品在安全方面无丢失、无被盗、无违章、无事故、保安全的管理目标。

十、有义务对学生和相关教师进行辐射防护知识培训,以确保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

十一、协助资产设备处技术安全办公室进行相应的检查工作。

放射性监测方案

一、使用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严格执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规定。

三、监测计划:购置相应的监测仪器,定期对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怀疑有异常情况,及时对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监测。

1、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及内容

(1)监测对象

γ辐射。

(2)监测项目

γ空气吸收剂量率。

(3)监测点位

放射源为中心,周围50m范围内。

(4)监测频次

四、一季度一次或应急。近距离操作人员应该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五、使用单位应定期邀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

六、一旦发生放射性事故,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试行)》事故应急响应方案,控制事故区域,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一、实验人员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必须提前预约并填写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

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做实验,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与同位素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联系登记,以便管理人员提前对实验项目进行安排,做好实验所需仪器和防护器材的准备工作。

三、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环保局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上岗资格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四、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的人员要熟悉放射性同位素操作基本知识,认真阅读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项规定,服从同位素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

五、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实验过程中放射源取出和放回时,应对放射源的名称、编号、枚数等认真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放入专用保险柜储存。

七、实验完成后,放射性同位素废液和废固放入指定容器内,集中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准私自排放。

八、实验结束后,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测试实验工作台面污染情况并签字。造成污染的,应立即进行清洁处理。造成严重放射性事故的要立即上报学院和校领导,启动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处置。

九、要求实验人员做到实验前需在管理人员处登记,并将实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等情况要如实填写,实验期间对实验室水电、门窗、安全、卫生等情况负责监督,实验结束后负责进行清洁。

辐射防护、安全保卫和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一、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存储在指定的场所,由专职库房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入。

二、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进入放射性同位素存储场所取用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穿防护服。

四、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的核查工作,定期向资产设备处技术安全办公室汇报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各职能部门报告,妥善处理。

五、放射工作人员应随时监测本人及涉源人员的受辐照剂量。

六、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检测剂量仪器、报警装置等的工作状态,出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修,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仪器恢复正常。

七、实验使用放射源,必须由任课教师向辐射工作人员提出用源申请,详细说明用途、使用时间等情况,并填写借源记录,使用后必须及时归还。放射源的测量必须在装置内进行,不能随便搁放。

八、对不遵守规则,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一、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二、使用单位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使用单位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试行)》及其他管理制度。

四、资产设备处技术安全办公室每学期组织二次集中学习,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知识,以增强教学、科研及医疗工作的能力。

五、资产设备处技术安全办公室定期组织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演习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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