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弃物以及过期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能随意丢弃和排放,应按照一定程序处理,否则不但会污染环境,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2)实验室废弃物可分为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危险化学固体废物和废弃化学气体,以及生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各种废弃物应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排放;
(3)一般化学废液可分三类进行收集处置,即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和一般无机物废液;
(4)一般化学废液的收集应使用专用的收集桶或旧试剂瓶,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桶口、瓶口要能良好密封,不要使用敞口或有破损的容器。收集废液后应随时盖紧盖子,存放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5)收集一般化学废液时,应详细记录倒入收集桶内化学废液的主要化学成分。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收集桶的记录,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参阅《实验室废液相容表》)。如可能发生异常反应,则应单独暂存于其他容器中,并贴上标签,做好记录;
(6)一般化学废液收集桶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90%;
(7)实验室产生的不同各类剧毒废液,应分别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并做详细记录,不能将几种剧毒废液混装在一个容器中;
(8)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中产生的产物及吸附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等。产生这些固体废物后应及时装瓶,贴好标签,并做好记录;
(9)过期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废弃试剂应原瓶存放,保持原有标签;
(10)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不得混放在危险化学废液中处理,而应按放射性废物和动物实验废弃物处置;
(11)钢瓶中的压缩气体,拟报废时,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请专业人员进行处置。